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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定行政部门相互推诿将被追究责任

  • 07-08-02 01:35:00
  • 来源: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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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在线讯

  本报讯 (记者钱昊平)今后,部门之间出现相互推诿、踢皮球的现象将被追究行政责任。7月27日颁布的《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当天,北京市同时颁布了六项制度:《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及《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些制度的颁布,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规定意见》,进一步加强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执法问题是依法行政的突出问题”

  “这六项制度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北京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周继东昨天说,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立法工作进步很大,立法的问题也在相当程度上得以解决,现在主要的问题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虽然我们的执法进步也很大,但和立法的进步相比还有差距。

  “执法问题是当前依法行政的一个突出问题。”周继东说,但不可能一下子全解决,只能找那些很突出,需要很快解决的问题去解决,因此这六个配套制度都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

  比如,《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就是解决效率问题,过去部门之间你推我、我推你的现象严重,老百姓无所适从。

  《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就是减少执法人员处罚时自由裁量的自由度,最终减少处罚时的随意性。

  过去很多部门重视立法,不重视“执法”,执行的准备工作不足,没有执法措施,缺少资金,人员不到位,培训不到位,宣传不够导致社会上不知道法规出台的现象都有,《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就是要限制这样的情况发生。

  而根据《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如果这些工作做不好,相对的执法部门的相关人员都要被进行追责。

  北京解决执法问题进入制度建设

  周继东说,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出台后,北京市为落实执法责任制采取了两步走方针。

  从2005年底到2006年上半年,主要对北京市属各部门进行了权力清单的清理,然后进行层层分解。

  去年下半年进入第二步,着手进行制度建设,北京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经过充分酝酿之后,就这六项制度两次征求了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区县政府的意见。

  “六项制度的实施都有一定的基础。”周继东说,比如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一直都在做,只不过没有出台统一的管理办法。

  工商局、公安局和平谷区已经开始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工作。

  “这次是以制度形式将这些做法进行了统一规范。”周继东说。

  除了《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其他5项制度都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北京市7月27日公布的六项制度

  ●《北京市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15种行政不作为的行为和13种行政乱作为的行为,如果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有故意违法执法的或是一年内被追究两次以上行政执法责任的将被严重处理。

  ●《北京市关于行政执法协调工作的若干规定》

  该制度规定了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发生争议时的处理方式,有利于减少执法部门相互推诿的现象。

  发生争议时,原则上由负有行政执法职责的部门进行协调。最先发现问题的行政执法部门负有主动协调的责任,相关执法部门负有配合协调的责任。

  执法案件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部门负责协调被移送部门,行政许可由先受理的部门负责协调其他部门,处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与其他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方面的衔接由处罚权相对集中的部门负责协调。

  ●《北京市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办法》

  北京市规定,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案卷评查工作,未按规定开展案卷评查或未按要求参加案卷评查工作的,应该书面情况说明。

  案卷评查者如发现案卷存在不符合标准问题,应当督促执法部门进行整改。

  如果是对于执法主体、法律适用、主要事实和证据以及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应当督促执法部门予以纠正。

  ●《北京市行政处罚执法资格管理办法》

  今后,北京市各级执法部门人员都必须在取得行政处罚执法资格后,才能从事行政处罚岗位工作。

  ●《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根据自由裁量权的规定,执法部门在处罚权限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给予什么幅度的行政处罚。

  根据规定,自由裁量权规范由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规范制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备案。

  ●《北京市关于法规规章实施准备和评估报告工作的若干规定》

  该制度规定,法规颁布实施满一年后的3个月内,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向同级政府提交法规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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