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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民告官”行政失职 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甘州在线讯

兰州晨报资料照片

  省高院法官马剑勇点评“21名退休教师诉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案”

  【要点提示】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责范围内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权的应当被人民法院确认为违法;由于行政机关怠于履行法定职责造成第三人行为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备忘】

  2001年3月,甘肃工业职工大学21名退休教师向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和市长专线反映,“邻居”矿灯厂所建16号住宅楼不符合工程建设规定,将严重影响学校家属楼居民的日照和采光。6月27日,居民以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许可行政行为违法”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其间,兰州市规划局审批、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9月2日,16号住宅楼封顶。同年11月10日,经居民代表委托的专业机构认定,学校家属楼达不到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随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即对矿灯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其限期拆除超建部分,但是矿灯厂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兰州中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确认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批准建设的行政行为及核发《规划许可证》合法。居民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5月17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行政判决。

  之后,居民们以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住户采光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为由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该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同时因居民们的住所采光遭受了实际侵害,请求法院判令该局依法给予行政赔偿。一审法院基于之前的行政诉讼已经确认了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的“行政作为”没有违法,且该局也作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多次向城关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遂驳回了居民们要求确认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居民们不服,提出上诉。

  【判决】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2001年6月5日兰州矿灯厂正式施工后,建设单位即擅自变更业已审批的施工方案,直接造成了相邻的上诉人采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矿灯厂的违法建设导致上诉人采光权受到侵害,与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未能及时有效实施规划监管职责之间具有间接的因果关系。

  最终,省高院确认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在对矿灯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管中,未能及时有效履行规划监管职责,属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对于上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因造成采光权受到侵害的直接原因是矿灯厂和开发商实施的违章建设行为。而兰州市规划国土资源局未及时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并非导致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据此,当直接加害人不能或不足赔偿时,该局需承担补充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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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兰州晨报]
[编辑:宗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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