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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疯狂敛财 兰州中院开审许少同贪污案

甘州在线讯

    利用职务之便疯狂敛财

    兰州市中院昨日公开审理许少同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
    
    鑫报讯(记者 唐华伟 见习记者 耿睿)7月5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甘肃省某计算机公司原经理许少同(化名)涉嫌贪污、挪用公款一案,公诉机关认为甘肃省某计算机公司、甘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等5家公司原经理许少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应当数罪并罚,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未当庭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3月,许少同等人成立了私营的甘肃某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许少同为法定代表人,1997年10月至1998年11月,其在任甘肃电子某集团服装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将兰州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拆迁甘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的非住宅房,以及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拆迁服装公司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的非住宅房而支付给服装公司的补偿款共计55.86万元,挪入甘肃某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3年12月,许少同在任甘肃省某计算机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由其个人与甘肃省某计算机公司签订房产买卖契约,将属于甘肃省某计算机公司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的一套建筑面积为273.28平方米的办公用房过户于其个人名下,将该房屋据为己有,该房屋价值53.86万元。

  贪污、挪用公款数额特别巨大

  控方  涉嫌将补偿款挪入私企并将公房过户给自己

  公诉机关指控,1999年1月至同年9月,许少同在任甘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经理期间,将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建给甘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天水路面积为127.7平方米的一套住宅房出售给祁某,并将祁某交给该公司的售房款26万元挪入甘肃某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书中称,2004年6月,许少同在任甘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经理期间,将甘肃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还建给甘肃电子集团服装公司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面积为246.02平方米的商业用房出售给陈某,并将陈某交给该公司的售房款123万元挪入甘肃某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04年4月至同年10月,许少同在任甘肃某电子系统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将属于该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面积为187平方米的商用房出售给朱某,并将朱某交给该公司的售房款53.83万元挪入甘肃某电子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涉嫌将上百万售房款挪入私企

  贪污、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

  辩方 房屋处理属公司行为

  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答辩方提出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犯贪污罪没有事实依据,认为某计算机公司与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实际存在借款关系,审计报告也已认实借款200余万元。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与某计算机公司签订抵债协议也属于合法行为。该房屋抵给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后,公司有权自行处理该房屋,决定将该房屋办理至被告人名下也属于公司自己的事情,起诉书依此认定贪污没有事实依据;将该房屋办理在被告人名下也是考虑到该公司对外债务较多,为了保全财产,在公司文件中明确说明该房屋被告没有处置权,该房屋办理至被告名下后仍由公司继续管理使用。

  起诉书中挪用公款认定错误

  对于起诉书中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答辩方提出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认为起诉书没有正确认定某电子集团服装公司与托管企业及被告人与托管企业的关系。被告人在自己没有将公司资产进入自己账户、在没有自己挪用资产的情况下被指控犯挪用公款罪,是起诉书将公司与自然人主体混淆,认定被告人犯挪用公款罪属于错误认定。答辩方认为本案中,被告人没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行为,同时也没有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对托管企业资金管理均有托管协议,不具有擅自性,因此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要件。并提出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的辩护意见。

  2006年6月份,许少同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7月份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其被逮捕。该案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由该院报送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07年2月份,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稿源:鑫报]
[编辑:柴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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