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 李 洋)家住兰州市城关区的刘华(化名),因甘肃中华职业学校拖欠其摄影、制作光盘、刻录等服务费6万元,而将该学校告上法庭。
日前,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原、被告双方未形成合同关系,原告陈述理由不成立而驳回了刘华的诉讼请求。
2005年7月至2006年10月,甘肃中华职业学校找到刘华,陆续为省中小学培训工作进行摄影、为该学校制作刻录光盘。2006年3月,刘华带电脑等加工设备进驻学校,为该校制作光盘,提供摄像、网络布线、电脑维护、收集资料等服务。刘华在诉状中称,截止2006年10月18日,学校共拖欠其加工服务费6万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因此,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服务费6万元。
对此被告辩称,2006年4月,原告应聘于被告学校,负责学校电脑及学校局域网和网点的日常维护、管理等工作。经双方口头商定,同年的4月至6月为试用期,工资每月300元,试用合格后,从同年7月—9月原告分别领取了每月1500元的工资。12月领取了2000元工资。在该学校工作期间,办公场地、材料设备及日常费用均由校方提供。被告认为拖欠服务费不知从何谈起。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原告与被告学校其它工作人员共同为被告制作、刻录学校课程光盘,提供摄像、网络布线、电脑维修等服务。从2006年4月至2006年6月,被告每月给原告发放工资300元,2006年9月7日,原告领取了7月、8月的3000元工资,2006年9月30日,领取1500元工资,2006年12月7日,被告给原告发放了2000元工资。故法院认为,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期间,被告为原告发放工资,原告为其提供服务,原、被告双方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支付的款项是预付款,而不是工资,但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然证明是工资而不是预付款,因此,原告陈述不能成立。据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承担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