搞好政府信息公开 建设务实高效政府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郭承录
(2008年4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为了确保《条例》在我市得到全面、正确、有效的贯彻实施,市政府即将出台《武威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具体安排这项工作,以规范制度建设,进一步发挥好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有范围广泛、真实可靠的特点,其内容涵盖众多行政管理信息、市场信息、服务信息、客观决策等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考察社会、分析市场,进而科学地安排生产、生活,合理配置资源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指导作用。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以法定形式公开与社会成员利益相关的信息,允许社会成员通过查询、阅览、复制、摘录、下载等方式予以充分利用。国务院公布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我国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是我国民主政治理念和行政管理理念的深刻变革,必将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地公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信息,可以使行政机关的职责权限、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为人民群众广泛知晓,建立起政府与人民群众有效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全面推行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滥用,实现依法行政;有利于加强廉政建设,消除暗箱操作现象,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管理社会经济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行政机关更好地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聚民意,集民智,凝民心,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府机关作风建设,增强政府的公信力;有利于充分开发利用政府掌握的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条例》规定,公开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责任,获取政府信息是公众的权力。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外,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所有事项。《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为了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政府公报、网站和新闻媒体,举办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并可以设立资料查阅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社会事务过程中,依靠行政权力收集起来的资源,应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政府职能从单纯的行政管理转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政府信息服务于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挥。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保证各项规定得到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考核制度、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保证《条例》的全面正确实施,是各级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政府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加快建设公开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让人民满意,为人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