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兰州讯(记者 李洋)因嫖资引发纠纷,卖淫女便找人将嫖客捅伤致死。6月5日,案发后曾逃亡3年的3名男子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受公开判决。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张廷仁有期徒刑3年,薛鹏瑞、张玉贤各1年6个月,各被告人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3人互负连带责任。
2004年10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鱼某在“思记春”发廊与卖淫女张某因为嫖资引发争执。张便叫来发廊老板与鱼某谈判,随后又电话召集李永元(已被判刑)、褚金龙(批捕在逃)及张廷仁、薛鹏瑞、张玉贤等人对鱼某殴打。殴打中,褚金龙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鱼某臀部和腿部捅伤后离开现场。鱼某于当天不治身亡,发廊老板及卖淫女张某、李永元随即被警方抓捕归案。2005年,兰州中院判处卖淫女张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李永元有期徒刑3年,缓期5年执行。褚金龙等人则在得知鱼某死亡后逃离兰州,直到2007年10月,张玉贤被捕后,张廷仁、薛鹏瑞两人也相继被警方抓获。被害人鱼某的妻子,代表两个年幼的孩子向3名被告人提出总计28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请求,3被告均表示愿意委托家人代为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虽然张廷仁、薛鹏瑞辩称未对被害人实施殴打,但从有关证言和被告人张玉贤的供述中印证本案被告人均参与并一起殴打致死被害人的犯罪事实。3被告人在共同犯罪属从犯且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一定的责任,张玉贤有一般立功表现,被告人薛鹏瑞的亲属能够主动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均应减轻处罚。根据《刑法》之相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廷仁有期徒刑3年,薛鹏瑞、张玉贤各1年6个月,被告人各自赔偿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2万元,3人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