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高小鹏一审被判死刑
本报庆阳讯(记者 马志国 通讯员 秦仲宁)曾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被告人高小鹏、高全潮在庆阳市五金公司家属楼门房当众殴打致人死亡案,庆阳市中级法院于5月27日一审当庭宣判:被告人高小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全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高小鹏、高全潮赔偿被害人焦浩勤家庭经济损失4.5元;被告人高全潮赔偿赵巨林经济损失3000元,赔偿李积平经济损失3000元。
庆阳中院一审查明:被告人高小鹏,系庆阳市公安局临时雇用驾驶员;被告人高全潮,系庆阳宾馆工人。被告人与本案被害人焦浩勤等同住庆阳市五金公司家属楼。因高全潮未交2006年至2008年度卫生费和2007至2008年度采暖费等,经相关人员多次摧收,高权潮仍拒不缴纳。2008年4月19日晚,楼长焦浩勤召集业主在门房开会商议相关事宜。22时许,高小鹏饮酒后途经家属楼门房,被通知开会,高小鹏便踹开房门进入并进行谩骂。高小鹏找茬欲打王志峰,焦浩勤劝阻时,高小鹏即挥拳在焦浩勤左颞部猛击一下,被参会人员拉开。其父高全潮闻讯赶来,一拳将门房窗玻璃打碎,接着将房门踢开进入,对赵巨林、焦浩勤进行恶语唾骂,辱骂中在赵巨林头部连击数拳,高小鹏在焦浩勤的头、胸部连续猛击,高全潮转身从高小鹏身后在焦头部击打数拳,致焦从床边侧身倒下。 “110”、“120”工作人员先后赶到现场,经检查确认焦已死亡。经法医鉴定:焦浩勤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赵巨林、李积平的伤情系轻微伤。
庆阳中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高小鹏、高全潮为泄愤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死亡、2人受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
本案被害人焦浩勤,生前系长庆八达公司董事,庆阳市五金公司2号家属楼楼长,曾多次受到长庆石油勘探局等单位表彰奖励。案发后,被害人焦浩勤被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追授为“热爱公益事业优秀市民”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