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张掖讯(通讯员 王万祥 张宁)2008年5月2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对酒后、无照驾车发生一般事故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张天军、闵国林批准逮捕。
2007年11月1日18时40分,张天军酒后驾驶甘G·11093号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驾至张掖市甘州区县府街延伸段处,与其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行驶的李平香追尾相撞,造成李平香十级伤残重伤。
同年12月17日21时50分许,闵国林无证驾驶甘G·07691号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大公路2公里+350米处,与由北向南在道路上行走的唐虎年相撞,造成闵及唐虎年受伤摩托车损坏。治疗后,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唐虎年系十级伤残重伤。经甘州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两起事故均为一般事故。驾驶人张天军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应负全部责任。
驾驶人闵国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负事故主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张天军酒后驾驶机动车发交通事故致人重伤,闵国林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