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消费者陈先生是定西市某乡的农民,2007年7月,陈先生在定西市某农机公司购买了一辆农用车,但使用不到2个月就出现发动机漏油的质量问题。陈先生失望之余要求经营者更换了一台,但现又出现同样问题,且陈先生挂牌时车管所因该车发动机号不符不予挂牌。日前,陈先生要求该公司尽快履行三包承诺,却遭到了拒绝。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省农村农用机械在农业生产中的使用率和拥有量逐年提高,但农用机械质量却成为困扰农民的一大难题。据统计,去年至今,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就受理涉及农机具的申诉有239件,主要申诉的农机具种类有:农用四轮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农用汽车、棉花播种机等,这些农用机械一台价格往往都在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农民消费者找经销商以及厂家交涉要求三包或维修却是难上加难。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广大农民消费者购买农用机械产品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对产品的使用性能、可靠性以及适用范围做详细了解,弄清产品生产企业和销售单位的情况,综合考虑价格、质量和服务,不要只贪图便宜;
二、要索取购机发货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和使用说明书。千万不要以为自买自用,又不报销,怕嫌麻烦,货物到手,一走了之。必须索要购机发票、产品合格证、“三包”凭证等,如发现质量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工商局12315中心申诉或向相关部门投诉;
三、要认真阅读产品使用说明书,了解产品性能,保养和维修常识,千万不要盲目操作或不按要求使用,造成产品损坏了,经营者不赔,只能自认倒霉;
四、要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正规企业生产的农机产品,最好购买名牌产品。农机销售企业应有营业执照,有售后服务能力。相关链接
根据《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提醒农户在购买农机产品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时间”:
“40日”:
①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发生故障,修理者应当自送修之日起40日内排除故障并保证正常使用。因修理造成产品损坏的,修理者负责为农民赔偿产品本身的损失,费用由修理者承担。
②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40日未修好的,修理者应当在修理状况中如实记载;销售者应当凭此据免费为农民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修理者追偿。
“15日”:
①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或者使用性能故障,农民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销售者应当按照农民的要求负责换货或者修理。
②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换货后15日内发生故障,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③内燃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以外的产品,换货后15日内发生安全性能故障和使用性能故障的,农民可以要求退货,销售者应当负责为农民免费退货。
“7日”:
三包有效期内,对于农民的三包要求,销售者应当自接到要求之日起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超过7日未作答复,或者未按答复意见处理,或者处理不符合本规定的,农民可依据本规定自行处理,由此发生的费用(包括通讯费、运输费、1至2人车船费和住宿费,修理费、更换零部件费)由销售者承担。
“5日和2日”:
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季节出现故障,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易修理的故障,修理者应当于2日内予以排除,属不易修理的故障,应当于5日内予以排除。在服务网点范围外的,农忙季节出现的故障修理由销售者负责,在售出时与农民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