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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付聪林报道:
将自己父亲的骨灰盒当作一般物品交给长途司机,却没有办理托运手续,结果骨灰盒丢了,告到法院要求支付5万多元的赔偿,法院没有受理,高女士最终撤诉。
去年8月29日,高女士与其丈夫购买车票乘车回张掖。将一个纸箱交给汽车运输公司一客车的司乘人员,且未告知箱子里面装的是什么东西,只对票员说该物品怕压。票员将纸箱子放在车厢中门台阶上。8月30日凌晨,车到张掖后,高女士发现纸箱不见了,就告知车主田师傅自己带的纸箱丢了,里面装的是其父亲的骨灰盒。田师傅当即派人陪同高女士到电视台刊登广告,并到山丹等地寻找。后经过多方寻找,骨灰盒仍无下落。
同年11月,高女士给田师傅打电话,谎称自己同父异母的兄弟来张掖了,让田师傅解释一下找骨灰盒的情形,不要为此事影响了姐弟关系。第二天,高女士与其代理律师来到田师傅家中,称律师是自己的弟弟,田师傅就将寻找骨灰盒的整个过程陈述了一遍,高女士的律师在田师傅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了录音。最后将田师傅告上了法庭,提出让运输公司和田师傅赔偿损失7351元,赔偿精神抚慰金43000元的诉讼请求。
旅客在运输中应按约定限量携带随身行李,超过限量携带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而高女士只是将纸箱交给运输公司的司乘人员放在车上,并未特别告知纸箱内装的是其父的骨灰盒。乘车时,高女士也未办理托运手续,故该物品应属于旅客自己随身携带物品。虽该物品的灭失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但该物品属于旅客自己随身携带物品,旅客对自己物品的注意保管程度,明显大于承运人对旅客物品的注意保管程度。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高女士自带物品的灭失,承运人并没有明显过错。并且,高女士向田师傅陈述自己的纸箱丢失,里面装的是其父亲的骨灰盒时,田师傅只是出于道义上的原因,积极配合、协助高女士多方寻找。据此,高女士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三百零三条一款之规定,甘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高女士的诉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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