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付聪林报道:
因避孕套失效染上疾病,一对夫妻将卖方推上法庭,最终以证据不足被法庭驳回。
06年7月23日,杨先生从黄先生经营的成人保健品门市部购买了避孕套一盒。该避孕套外包装盒明确标明生产日期为2003年8月,有效日期至2006年7月。他们夫妻二人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均感身体不适,便怀疑与使用的避孕套有关。06年8月19日到医院进行检查,杨某为霉菌性尿道炎、霉菌性龟头炎,刘某为霉菌性阴道炎。2006年8月23日,两人委托司法医学鉴定所对其身体伤害与使用该避孕套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同时也对该避孕套是否合格送交有关部门进行检验。经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刘某阴道带有霉菌和杨某尿道带有霉菌均是客观存在的,二人的医疗是必要的,用药是合理的。送检的避孕套经张掖市疾病控制中心检测,认定为不合格样品。遂两人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1029元,误工费3577.4元,交通费400元,法医鉴定费1400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合计8406.4元。
对于黄先生出售的避孕套,黄某提交了生产者的营业执照和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据,应认定该避孕套为合格产品。该避孕套的外包装盒上写明了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和保质期,尽管该产品在出售时已临近有效期,但是并未超过有效期,黄某的出售行为并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购买避孕套后也应在有效期内使用,方能确保人身安全。杨先生提交的证据仅仅证明其身体受到了一定伤害的客观事实,却没有证据指明二人的身体伤害与使用避孕套之间有因果关系。同时,关于避孕套检材的收样日期和检验日期,均已经超过了避孕套的有效期,在此基础上所作的检测缺乏真实性和可靠性。因此,杨先生夫妇的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依法驳回了二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