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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深入开展,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检举、控告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真实姓名检举、控告党的组织、共产党员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或者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经市纪委监察局查证属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对举报人员,可给予奖励。
(一)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追缴违纪所得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按照挽回、没收、追缴违纪所得总金额1%的额度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违纪者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处分的,酌情给予300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3000元;
(三)对扼制某方面腐败行为或者对纠正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起重要作用,并被市纪委监察局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酌情给予200元以上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违纪者在调查期间,主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行为重要线索或证据,对突破案件起重要作用的,在处理时可减轻或免予处分。
对有特别重大贡献的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经市纪委监察局批准,可适当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条 有多人先后举报同一问题的,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参与举报的全体人员。
第四条 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在案件调查处理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先由案件承办室填写《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 在实施奖励时,对举报人要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相关信息,违犯者严格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张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张掖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下发的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OO八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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