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农民朋友及农场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公共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禁烧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枯枝落叶及烧荒(以下简称“四烧”)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您严格遵守。
一、认清焚烧危害,筑牢思想防线
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枯枝落叶及烧荒极易形成火灾隐患,导致火灾频频发生,给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而且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有毒有害气体,危害人体健康,严重污染环境;产生的滚滚浓烟导致能见度降低,直接对交通安全构成威胁;同时,高温灼烧会灭杀土壤有益微生物,破坏土壤团粒结构,地膜焚烧后的塑料残体还会造成土壤污染,持续降低耕地肥力,影响农作物生长,导致减产降质。广大农民朋友一定要深刻认清“四烧”行为的现实危害,带头自觉抵制“四烧”行为。
二、严守法律法规,杜绝“四烧”行为
1.各位农户不得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农膜、枯枝落叶及可燃杂物,确保实现“不燃一把火、不冒一处烟、不现一处黑斑”。若违反相关规定造成大气污染的,由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公安部门和乡镇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在农田或者其他农业用地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膜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据《甘肃省废旧农膜回收利用条例》规定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造成树木死伤的,由林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和垃圾、枯枝落叶,引发火灾造成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以焚烧方式故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在房前屋后或与他人财产相连或相邻地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6.在房前屋后或与他人财产相连或相邻地点,因焚烧过失引发火灾,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失火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7.故意焚烧乱抛农作物秸秆、垃圾、枯枝落叶,对不听劝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强化宣传引导,共护蓝天净土
广大农民朋友要树立“不能烧、不敢烧、不愿烧”的思想自觉,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环保意识,积极向家人、亲友、邻里普及禁烧政策法规,依托微信群、朋友圈、田间交流等多种形式,广泛传播“焚烧违法、禁烧光荣、利用增效”的绿色发展理念,让依法禁烧、科学护耕成为全市农业生产的共同共识,带动身边人共同抵制露天焚烧行为,着力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践行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良好氛围。
四、健全长效机制,织密防控网络
我们将持续健全完善县(区)、乡(镇)、村(社区)、组(队)四级禁烧管控责任体系和废旧农膜回收网点,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网格化管理要求,督促广大农户履行主体义务,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同时,农业农村、生态环保等部门将组建专项巡查执法队伍,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打击“四烧”行为,对不听劝阻、屡教不改或造成大气污染、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守护碧空如洗,共建美好家园,是我们共同的责任与期盼。让我们携手并肩,从自身做起,从现在做起,坚决抵制“四烧”行为,珍惜每一寸沃土,爱护每一片蓝天,以实际行动为建设生态宜居、环境优美的幸福甘州贡献力量!
张掖市生态环境局甘州分局
甘州区农业农村局
张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
甘州区林业和草原局
甘州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3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