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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州区民政局政策汇编
2022-09-29 16:57:05 编辑:王睿 责任编辑:王睿 审核:李晓霞 来源:甘州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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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

(一)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政策享受范围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政府对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常住居民家庭实行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的认定条件有三个:一是家庭成员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二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三是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政策规定。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即纳入农村低保一、二类对象范围。

家庭主要成员有妊娠、哺乳、照护重度残疾人或重病患者以及单亲抚养学前儿童等情形的,可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家庭主要成员有劳动能力,但家庭非主要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特大疾病等刚性大额支出增加,生活入不敷出的家庭,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纳入一、二类范围。

农村低保三类及以下保障对象:因其他原因造成收入较低,在当地属于明显困难的家庭。

2.办理流程

(1)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村委会配合)入户调查→乡镇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2)申办要件: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大额支出等基本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情况属实);户口本复印件;银行账号;照片(只提供户主照片);申请人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3.政策优惠内容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一类补助标准为439元/人/月,二类补助标准为417元/人/月,三类补助标准为90元/人/月,四类补助标准为60元/人/月。

二、城市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1.政策享受范围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城市居民家庭实施的基本生活救助制度。

城市低保保障类别:分为全额保障对象和差额保障对象

(1)全额保障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家庭主要成员肢体重度残疾并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且同时有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和老年人的单亲家庭;家庭主要成员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留守人员仅为老年人或未成年人的困难家庭。

(2)差额保障对象。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困难居民家庭,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保障,主要包括以下城市困难居民家庭:家庭主要成员患重特大疾病(含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长期卧床不起且无其他收入,经济负担沉重,严重入不敷出的家庭;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的老年人;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家庭;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3年以上(含3年)的生活困难的在册宗教教职人员;健在的国民党抗战老兵和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职工尚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符合当地政府享受城市低保规定条件的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2.办理流程

(1)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街道(村委会配合)入户调查→街道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2)申办要件: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大额支出等基本情况,由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承诺情况属实);户口本复印件;银行账号;照片(只提供户主照片);申请人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病情诊断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学生证、残疾证等证明材料。

3.政策优惠内容

城市低保保障标准:全额保障对象标准为673元/人/月;差额保障对象家庭月保障金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人口)-家庭月收入。

三、城乡通用

(一)特困供养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长期生活在海拔2500米以上地区可降至55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残疾人;经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认定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因病卧床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需他人长期照料的人员);

(2)无生活来源;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国家规定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奖学金、见义勇为等奖励性补助,以及高龄津贴等不计入在内。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或者当年患病就医自负费用超过上年度家庭总收入的人员;

2.办理流程

(1)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民政局审批(公示)→资金发放。

(2)申办要件:申请书(有无劳动能力、有无经济来源、有无法定赡(抚、扶)养情况说明,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说明,并由申请人或者监护人签章确认);户口本复印件;“一折通”存折(银行账号)复印件;申请人照片1张;残疾对象应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3.政策优惠内容

(1)基本生活标准:城市875元/人/月;农村571元/人/月;

(2)照料护理标准:全自理150元/人/月,半护理301元/人/月,全护理451元/人/月。

(3)丧葬费标准:参照特困供养对象一年的供养标准发放丧葬费。

(二)临时救助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1)依申请受理: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后补充完善相关证明材料。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发现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主动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2.办理流程

(1)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民政局确认(公示)→资金发放

(2)办理要件:申请书;申请人或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因病、因学、因残、因灾、因意外伤害等各类相关佐证材料,无任何佐证材料的附《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一卡通”存折(银行账号)复印件。

3.政策优惠内容

(1)支出型救助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人月)×救助人数(人)×困难持续时间(月)。其中,救助对象为家庭的,救助人数按照家庭户籍人口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计算;救助对象为个人的,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

(2)急难型救助标准:对困难程度较轻、救助金额较小的,及时给予3000元(含)以下临时救助。

对困难程度较重、救助金额较大的,参照支出型救助对象确定救助金额。

对困难持续时间较长、后续支出压力较大的急难型救助对象,在给予急难型救助后可转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并按支出型救助对象审核确认程序进行二次救助。

对于因火灾、交通事故、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确定临时救助金额。

临时救助最高指导标准为5万元。

(三)孤儿

1.享受政策范围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2.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调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并发放《特殊儿童保障证》。

(2)办理要件:公安机关、医疗卫生单位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死亡火化证原件;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父母死亡或失踪法律文书原件;其他能充分证明孤儿享受基本生活的材料;孤儿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2份,孤儿本人近期1寸免冠照片2张。已满18周岁在校孤儿,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3.政策优惠内容

集中供养1470元/人/月;分散供养:1400元/人/月

(四)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1.享受政策范围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甘州区户籍、年龄未满18周岁,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和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和地方病根据(张人社通〔2018〕87号)《张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单病种付费管理办法(试行)》认定的50种重大疾病病种进行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因故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

2.办理流程

(1)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乡镇街道(村委会、社区配合)调查→乡镇(街道)审核→民政局审批→资金发放,并发放《特殊儿童保障证》

(2)办理要件:填写《甘肃省社会散居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监护协议;对于父母失联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或《失联认定表》

3.政策优惠内容

集中供养1470元/人/月;分散供养:1400元/人/月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政策享受范围

城乡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对象为智力、精神、肢体、视力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智力、精神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残疾人。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残疾人。

2.办理流程

(1)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福利机构负责为本机构供养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提交身份证、第二代残疾人证、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区)残联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区)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区)民政部门会同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审批工作原则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人。

(2)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核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开始,按月计发补贴。农村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惠农“一折统”发放,城镇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通过社会金融机构发放。

3.政策优惠内容

城镇低保家庭及农村一、二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100元。农村三、四类低保家庭中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60元,听力、言语一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两种的多重)和肢体、视力、听力、言语二级(含最重类别为以上四种的多重)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60元。

(五)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

1.政策享受范围

(1)城乡低保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失智老年人;

(2)城乡的报家庭中80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

(3)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4)经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底收入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5)以享受特困供养照料服务和享受居家养老服务、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老年人可则高申领其中一类补贴,不再重复认定和享受。

2.办理流程

(1)申请:由老年人本人(申请人)或由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张掖市困难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依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老年人的能力状况评估,提出评估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评估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公示有异义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其重新调整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3)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评估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并从次月起开始发放,享受补贴的人员名单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并通过网站、公告栏等方式予以长期公开,不予核准的应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县级民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

3.政策优惠内容

经济困难老人养老服务由民政部门和加盟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统一签订服务协议,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购买相应的服务。

(六)甘州区6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车

1.政策享受范围

全区城乡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人,外省、市、县在甘州区居住且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办理流程

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近期一寸白底彩色照片一张;外地户籍在甘州区居住满一年以上且年满60周岁,除以上办理要件外,须提交社区居住证明,由本人亲自前往张掖市城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办理。

3.政策优惠内容

在老城区及滨河新区运行的所有公交线路车辆均可免费乘坐;新老城区以外和农村区域按照乘车距离最高免费2元。

(七)甘州区75-79岁80岁以上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

1.政策享受范围

具有甘州区户籍或定居甘州区满3年以上且年满75周岁的老年人。

2.办理流程

个人无需申请,由各乡镇(街道)统计上报

3.政策优惠内容

75-79岁老年人每人每年按1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8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按2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八)惠民殡葬政策

1.政策享受范围

(1)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低保对象;

(2)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特困人员;

(3)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4)户籍在甘肃省内且死亡后实施火化的生活困难的重点优抚对象;

(5)在甘肃省内实施火化的遗体捐献者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6)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到实施火化的低收入群众。

享受国家规定丧葬补助的,不得纳入本办法规定的惠民殡葬免费服务范围。

2.办理流程

(1)申请:办理逝者遗体接运或火化手续前,由逝者直系亲属或丧事承办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相关证件(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人员供养证、特殊儿童保障证、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到户籍所在地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户籍所在地无具有火化功能殡仪馆的,向市级殡仪馆或向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火化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殡仪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2)审核:受理申请的殡仪馆经办人员,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由经办人员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事项申请审批表(殡仪馆用表)》,计算免费金额,签注审核意见,复印留存相关证件资料,报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审核。殡仪馆分管负责人对相关证件资料、免费项目和免费金额进行审核,符合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报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审批。

(3)审批: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对经办人员、分管负责人的审核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批意见,作出审批决定,由殡仪馆提供相关免费殡葬服务。经办人员对批准的免费对象相关材料整理归档。档案一式两份,原件由殡仪馆留存,复印一份交当地民政部门存档。

3.政策优惠内容

(1)普通殡仪车辆接运遗体费用;

(2)殡仪馆3日内遗体暂存(冷柜)费用;

(3)普通火化炉遗体火化费用;

(4)3年内骨灰寄存费用;

(5)200元以内可降解的骨灰盒或骨灰容器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选择其他殡仪服务项目所产生的的费用,不在免除之列。应有逝者直系亲属(监护人)或相关机构按规定标准支付。

甘州区民政局

202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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