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22日 ()   ~   
纪检监察工作提醒:严明纪律规矩 打击诬告陷害
2026-07-24 18:20:04 编辑:何静 责任编辑:王睿 审核:李晓霞 来源:清廉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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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控告是党章、宪法赋予党员、群众的权利,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形式,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重要渠道。但如果有人以检举控告之名,通过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重复举报等方式进行诬告陷害,就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今天,我们对诬告陷害行为的基本概念、典型表现、产生危害和相关纪法条款进行系统梳理,帮助大家正确地行使民主监督权利。



一、什么是诬告陷害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属于诬告陷害。

二、诬告陷害有哪些典型表现

01
利益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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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滥用检举控告权利,刻意编黑料、泼脏水,以期引起相关部门注意,从而实现不合理诉求。

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刘某某因村委会要求收回其侵占的村集体土地,动态调整取消其儿子低保待遇,对该村党支部书记单某某心生不满,多次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单某某私吞土地复垦款、克扣公益性岗位工资等问题。经查,刘某某反映问题不属实,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2025年9月,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七日。

02
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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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因与他人长期存在矛盾分歧、形成恶性攀比或是有利益纠纷,极尽打击报复之能事,通过诬告陷害宣泄私恨。

典型案例


2025年6月,某村原党支部书记王某某以匿名形式向中央巡视组、省委巡视组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多次反映某镇镇长胡某某借职务之便受贿80万元的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系胡某某没有答应其提高拆迁补偿怀恨在心,捏造事实,意图使胡某某在政治、名誉、干部任用等方面受到不良影响。2025年6月,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03
造谣中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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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喜欢无中生有蹭热点,夸大其词带节奏,见不得别人比自己优秀,在干部提拔、领导变动、调整换届之际,造谣传谣、扰乱视听,给领导干部“使绊子”。

典型案例


2024年5月,在干部选拔任用公示期间,李某某持续向组织部门反映拟提拔对象刘某某不作为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李某某因个人不合理诉求未得到满足,为泄私愤,借选人用人敏感时间节点“贴牌”信访,干扰破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对干部声誉造成较大负面影响,已构成诬告陷害。李某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行为。2024年6月,给予李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04
蒙混过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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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自身存在见不得人的腐败行为,担心东窗事发,便抱着“与其坐等被人收拾,不如先下手为强”的心态,采取声东击西、嫁祸于人的方式,想把水搅浑,企图转移组织的调查方向。

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2年,田某某以帮助他人分包项目为名,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00万元。2024年3月,该项目原中标单位因自身原因无法履约被依法解除合同。为阻挠项目重新招标,达到继续哄骗他人、非法占有100万元好处费的目的,田某某向多个部门重复举报,反映该项目存在利益输送、指定施工方等问题。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其行为构成诬告陷害。2025年7月,田某某被公安机关训诫。田某某还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2025年8月,田某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05
假仁假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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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自诩帮人维权、替人发声,充当所谓的“代理人”,实则通过编造情节、虚构事实、制造伪证等方式,企图快速达到目的、帮助实现非分要求,从而借机获利。

典型案例


2023年以来,张某因个人邻里纠纷、征地补偿诉求未完全满足,刻意包装自身诉求,对外谎称“为全村百姓维权、替乡亲伸张公道”,多次向纪委、信访、政务平台实名举报该村党支部书记贪污征地款、优亲厚友、欺压村民。为增加可信度,张某四处拉拢多名不知情村民签字,谎称举报是为全体村民争取合法权益,刻意营造自己仗义为民的形象。经查,反映问题不属实,张某因多次恶意诬告扰乱信访与纪检工作秩序,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




三、诬告陷害的危害

01
极大破坏政治生态和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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诬告陷害刺激和催生的猜疑之风、提防心理和畏手畏脚的“不作为”风气,会在一个单位或地方形成“人人为敌”的紧张氛围,最后慢慢侵蚀良好的政治生态。

02
极大损害干部干事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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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被诬告陷害后往往陷入“有嘴说不清”的窘境,出现失落、焦虑、抑郁情绪,对频繁谈话函询心生厌烦,工作谨小慎微,无法安心干事、不敢大胆干事,久而久之就会沦为“躺平干部”“维持会长”,不可避免地释放“洗碗越多、摔碗越多”的负面情绪,长此以往就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从而破坏组织原有的稳定环境,影响干事创业激情。




03
极大浪费行政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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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这些诬告陷害进行甄别定性时,相关部门需要投入相应的工作资源,增加不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成本,致使有限的精力分散在这些“无意义”的证伪中。


四、条例法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有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政务处分。这是党纪国法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特殊要求,体现了纪法贯通。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严肃追查处理诬告陷害行为”,“党员、干部反映他人的问题,应该出于党性,通过党内正常渠道实名进行,不准散布小道消息,不准散发匿名信,不准诬告陷害等”。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专章规定诬告陷害行为的查处,明确界定诬告陷害是指采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等方式反映问题,意图使他人受到不良政治影响、名誉损失或者责任追究的行为。


工作提醒:今年是换届之年,各级党委要压紧压实主体责任,严明换届纪律,坚决狠刹歪风邪气,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要强化协同联动,将常态化开展诬告陷害行为联合治理作为保障换届平稳有序的重要抓手,对诬告陷害、恶意举报等行为坚决予以打击。对受到诬告、错告和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要旗帜鲜明撑腰鼓劲,及时开展澄清正名。要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增强法治意识,正确行使监督权利,依法有序理性反映问题,切实维护正常信访举报秩序和良好社会环境。


      来源:清廉张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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