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在甘州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甘肃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甘肃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甘肃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业务流程:
1.退休企业职工遗属待遇,需要提交职工本人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纸质版。
2.在职企业职工遗属待遇,需要提交职工本人死亡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承诺书纸质版和死亡职工身份证、遗属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在职死亡人员退个人账户申请表、遗属待遇申领表、遗属待遇及个人账户返还表。
实施部门:甘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办理地点:甘州区政务大厅一号厅5号窗口
咨询电话:0936-8888976
